新規實施,寧波首個戶外廣告設施完成申請
瀏覽量:發表時間:2024-04-02【小中大】
“今天我是來拿戶外廣告審批許可證的,我們是3月28號投遞的材料,很快就打電話讓我來領取證件了,效率很高。”今天在江北區行政服務中心,領取到許可決定書的寧波市政公用投資有限公司徐先生高興地說。
記者從江北區住建局了解到,位于江北大道與北環西路口東南角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成為新版《寧波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施行以來的首個申請點位。根據新《辦法》減證便民的原則,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第一時間完成了該設置單位的材料初審和受理,并由行業管理人員進行現場踏勘,查驗無誤后,審批窗口以最快速度完成了許可辦結和決定文書的發放。
首個戶外廣告申請點
“過去該材料審核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從審批窗口到市區兩級的行業管理部門,依次下來可能要花費十幾天時間。現在審批權下放后,申請單位可以直接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在線申請,當天申請,當天就可以完成一個材料初審的反饋,如果材料沒有問題,區行業管理部門就可以及時受理并辦結。”江北區住建局市容環境管理科工作人員韓豪磊說。
據悉,新《辦法》實施以來,大大縮短了戶外廣告設施的辦理流程,并且增加了對安全檢測方面的要求,無論是需要審批的戶外大型廣告設施,還是僅需要備案的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在新設置滿兩年后,都要求進行全方面的安全檢測。此外,行業管理管理部門將會對設置人落實安全監測義務等情況進行檢查,并通過委托專業機構等方式,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進行抽樣檢測。
新聞多一點
修訂后《辦法》共32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總體要求。一是明確立法目標任務,即“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維護城市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品質”。二是明確適用范圍,即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其監督管理,同時規定實行城市化管理以外的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參照執行。三是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安全環保、規范管理的原則,并與城市區域功能風貌、歷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觀容貌相協調適應。四是明確政府部門、廣告行業協會等工作職責,并規定了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了規劃和規范的內容和程序要求。即: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與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相適應,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標準規定,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數量、規格、類型等具體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在報經批準前,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擅自更改。
(三)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要求。一是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關技術規范,聯網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網絡安全管理要求,以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的要求,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二是對于采用虛擬成像等新技術手段或者新型設施發布戶外廣告,但缺乏相應技術規范的,允許經論證后開展設置。并針對調研中廣告設置人反映大型戶外廣告標準過嚴,希望放寬的情況,綜合考慮行政管理和廣告設置人兩方面因素,從優化營商環境出發,將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標準從“任一邊長大于一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二點五平方米”,按照國家標準調整為“任一邊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三是對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規定,即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舉辦活動五日前依法報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設置臨時性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置后三日內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四是規定新建、改(擴)建建設工程時,在建(構)筑物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五是明確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答復。六是明確設置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結構、規格、色彩等內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確需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七是規定利用政府性資金等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納入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項目進行管理,公共載體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八是規定設置人的戶外廣告設施被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明確了設施維護和監督管理的要求。一是明確設置人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義務。在臺風、暴雨、暴雪等惡劣天氣期間,加強安全檢查,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自設置滿兩年后,每年對外掛式以及具有鋼結構、電氣設備的戶外廣告設施開展一次安全檢測。二是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載體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相關管理單位發現存在違法設置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三是規定負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各自監督管理的戶外廣告設施清單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網信和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監督管理。明確負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設置人及時修復或者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依法拆除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四是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信息服務平臺,負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共享平臺,實時共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監督管理信息。
(五)明確了法律責任。一是由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對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修訂后《辦法》設定了轉致規定,不作重復表述。二是對施工工地圍墻(圍擋)、公交站牌候車亭、公共交通工具車身廣告設施設置違反設置規劃、設置規劃實施方案以及設置技術規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處罰。三是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結構、規格、色彩等內容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設置人未履行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義務的,以及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處罰。四是對符合代履行等行政強制執行情形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依法處理。五是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本文轉自: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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